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99年度,983號
TYDM,99,審訴,983,201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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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9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25歲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9
10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
下:
主 文
乙○○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甲○○」印章壹枚、如附表所示之印文及簽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高審字第197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同年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95年度易字第388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同年間再因詐欺案件,經高雄地 院以94年度簡字第77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徙刑4 月確定,上開 3 罪刑嗣經高雄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23號裁定各減刑二 分之一,並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96年 7 月16日執行完畢。又於9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高雄地 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21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 期徒刑1 月又15日確定,上開4 罪刑嗣經臺雄地院以97年度 審聲字第437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為1 年9 月 確定,因上開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已於97年12月23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2 月 18日以98年度執更字第481 號執行結案(於本案構成累犯) 。詎仍不知悔改,於98年2 月20日,乙○○受甲○○委託代 為處理催收帳款事宜,並因此取得甲○○身分證正、反面影 本及桃園縣大溪鎮戶政事務所戶印證字第0001568 號印鑑證 明(日期:98年3 月19日、當事人姓名:甲○○)各1 紙。 又於98年2 月27日,乙○○與經甲○○授權之曾惠貞簽訂如 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催收委託書,並由曾惠貞在上開文件上立 委託人欄代簽甲○○之署名2 枚後,乙○○因而取得如附表 編號二所示之文件。竟基於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 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未經甲○○之授權或同意,先於98年 2 月20日後之某日,委託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甲○○ 」之印章1 枚(無證據證明已滅失),再以新臺幣(下同) 3,000 元至5,000 元之代價,委請某不詳姓名之人,偽造如



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印鑑證明,並在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切結 書上接續偽造「甲○○」之簽名2 枚。嗣於98年3 月3 日, 至桃園縣大溪鎮○○路○ 段88號3 樓「紅蟳旅館有限公司」 ,持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催收委託書及編號一、三、四所示 之偽造文件,向該公司員工吳烱儒洽談債務事宜而行使之, 並利用不知情之吳烱儒接續在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文件上偽 造「甲○○」之印文(詳細數量及位置均如附表編號一至三 所示),足生損害於甲○○本人之權益及戶政機關對於印鑑 證明核發、管理之正確性。嗣因紅蟳旅館有限公司對甲○○ 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甲○○於收受上開起訴狀繕本後, 發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有異,始悉上情。案經甲○○訴請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乙○○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甲○○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證人吳烱儒、曾惠貞李弘文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之證述。 (三)桃園縣大溪鎮竹政事務所98年7 月21日桃溪戶字第098000 3286號函、甲○○提出之桃園縣大溪鎮戶政事務所戶印證 字第0001568 號印鑑證明影本及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影本各 1 紙。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偽造署押罪、 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6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甲 ○○」印章1 枚,並利用不知情之吳烱儒於如附表編號一至 三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甲○○之印文,均為間接正犯。又被告 在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催收委託書上偽造「甲○○」印文之 行為,因該催收委託書確係甲○○授權曾惠貞交付被告,用 以授權被告代為催討債款之用,且其上之「甲○○」簽名2 枚均係曾惠貞經甲○○之授權所代簽,是該催收委託書既係 真正,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署 押罪;其偽造並進而行使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私文書, 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至其偽 造並進而行使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公文書,則係犯刑法第21 6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起訴意旨認被告於附表 編號二所示之催收委託書上偽造印文後並持以行使,係犯刑 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容有誤會,惟 既起訴之基本事實相同,自應由本院予以變更起訴法條。又 被告在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文件上,接續偽造「甲○○ 」簽名及印文,以完成偽造上揭私文書之行為,並在如附表 編號二所示之文件上,接續偽造「甲○○」印文之行為,係



分別本於單一犯意接續多次為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署押之行為 ,分別侵害單一法益,應為接續犯,各屬單純一罪,應各論 以一偽造私文書罪及一偽造署押罪。又被告偽刻「甲○○」 之印章、於印鑑證明上偽造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公印文及「 甲○○」印文、於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文件欄位上偽造 署名及印文之行為,均係偽造公文書及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 為,而其偽造公文書及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公文書 及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 罪。又被告所犯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公 文書罪3 罪間,係一行為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論處。 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及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記錄表足憑,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受委託處 理催收帳款事宜,為求達成目的,以偽造公、私文書並行使 ,影響真正名義人之權益、主管機關對於印鑑證明核發及管 理之正確性,然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及其品行、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所得利益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文件 ,業經被告交予紅蟳旅館有限公司而行使,均非屬被告所有 之物,無從予以宣告沒收,惟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文件上 偽造「甲○○」之簽名共2 枚、印文共18枚及如附表編號四 所示印鑑證明上之「桃園縣大溪鎮戶政事務所印」公印文及 「甲○○」印文各1 枚,均應依刑法第219 之規定,不論屬 於犯人所有與否,均沒收之。至未扣案之偽刻「甲○○」印 章1 枚,無證據證明已滅失,爰併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 論屬於犯人與否,應併予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 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第300 條, 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第210 條、第217 條第1 項、第 55條、第219 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文 件 名 稱│欄 位│其上偽造之印文、簽名│
├──┼───────┼───────┼──────────┤
│一 │代位清償協議書│債權人欄 │「甲○○」印文2 枚 │
│ │ ├───────┼──────────┤
│ │ │協議內容 │「甲○○」印文6 枚 │
│ │ ├───────┼──────────┤
│ │ │騎縫處 │「甲○○」印文1 枚 │
├──┼───────┼───────┼──────────┤
│二 │98年2月27日 │委託內容 │「甲○○」印文2 枚 │
│ │催收委託書 ├───────┼──────────┤
│ │ │立委託人欄 │「甲○○」印文1 枚 │
│ │ ├───────┼──────────┤
│ │ │印鑑證明欄 │「甲○○」印文2 枚 │
├──┼───────┼───────┼──────────┤
│三 │切結書 │甲○○身分證影│「甲○○」印文1 枚 │
│ │ │本 │ │
│ │ ├───────┼──────────┤
│ │ │切結書內容 │「甲○○」簽名2 枚 │
│ │ ├───────┼──────────┤
│ │ │立切結書人欄 │「甲○○」印文1 枚 │
│ │ ├───────┼──────────┤
│ │ │騎縫處 │「甲○○」印文2 枚 │
├──┼───────┼───────┼──────────┤
│四 │桃園縣大溪鎮戶│正面 │「桃園縣大溪鎮戶政事│
│ │政事務所戶印證│ │務所印」公印文1 枚 │
│ │字第0001435 號├───────┼──────────┤
│ │印鑑證明(日期│印鑑欄 │「甲○○」印文1枚 │
│ │:98年3月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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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蟳旅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