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183號
SCDV,99,除,183,201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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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定緁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 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2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 本件除權判決,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且無人申報權利後, 准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云云。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142 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3 個 月內,而依聲請人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大紀元時報,其 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99年5 月13日,故至99年8 月13日申報權利期間方屬屆滿,聲請人應於99年8 月14日起 3 個月內方得聲請為除權判決,惟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前之99年5 月31日即聲請本件除權判決,有本院收文戳記 在卷可稽,是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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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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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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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星科技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新竹│99年2 月10日│13,200元 │AA0000000 │ │
│ │限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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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財團法人環境與│台灣土地銀行工研│99年2 月10日│2,625元 │FG0000000 │ │
│ │發展基金會 │院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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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財團法人環境與│台灣土地銀行工研│99年1 月6 日│3,730元 │FG0000000 │ │
│ │發展基金會 │院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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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定緁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