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四九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文楷
代 理 人 張碧嬌
相 對 人 甲○○
甲○○即宇祥電器行
冠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靜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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