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171號
SCDV,99,司聲,171,201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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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奇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馮博生律師
代 理 人 林佳音律師
相 對 人 傑迪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鵬碩科技股份有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庚○○
兼法定代理 辛○○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八年度存字第一一五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分別為新台幣伍佰萬元一紙及面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二紙,合計為新台幣柒佰萬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前遵鈞院95年度裁全字第1396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 定期存單面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7,000,000 元,嗣經聲 請變換提存物後,聲請人依鈞院98年度聲字第466 號民事裁 定,提供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分別為新 台幣5,000,000元1紙及面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2紙,面額 合計為新台幣7,000,000 元,經鈞院98年度存字第1158號提 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提存之擔 保金,為此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並提出鈞院98年度聲 字第466號假扣押裁定影本、98年度存字第1158號提存書影 本、同意書、印鑑證明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除據聲請人提出前開證物外,復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相對人既同意返 還前開提存之擔保金,揆諸前揭法條,聲請人返還擔保金之



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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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鵬碩科技股份有公司(已解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迪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鵬碩科技股份有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