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231號
債 權 人 丙○○
乙○○
甲○○
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總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總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