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 及預告工資,勞資雙方已於民國99年5 月20日經新竹縣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資方即相對人應給付勞方即 聲請人共新臺幣(下同)72,800元,並應於99年5 月25日以 現金全數支付。詎相對人屆期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3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竹縣政府勞資爭 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72,800元等情, 業據其提出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資遣證明書、積欠債 權證明書等件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調取本件 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資料核閱無訛,亦有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 申請書、申請人名冊、新竹縣政府函、選任調解委員人員名 冊、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開會通知單、新竹縣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相對人公司函、相對人公司員工資遣費核 算表等件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兩造間勞資爭議 既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 ,則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