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91年度,167號
HLEV,91,花簡,167,20020506,2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泉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王月娥
  送達代收人 鄭淑華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貳佰參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 雅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徐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翔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