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親字第112號
原 告 甲○○○○ ○○ .
訴訟代理人 陳方俞律師
謝宏明律師
劉汗曦律師
被 告 丙○○
黃苡甄Aimee.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次按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定有明文。 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 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荷蘭籍之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自原告受孕懷胎並生下 被告Aimee Huang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籍資料後,其中文 姓名為黃苡甄),但因被告乙○○與其夫即被告丙○○有婚 姻關係存在,致被告黃苡甄(Aimee Huang )依法推定為被 告丙○○之婚生子女。因被告黃苡甄(Aimee Huang )與被 告丙○○無真實血緣關係,而係原告的親生女兒,為保護被 告黃苡甄(Aimee Huang )之利益,原告提出本件訴訟請求 確認被告丙○○與被告黃苡甄(Aimee Huang )間親子關係 不存在,並確認原告與被告黃苡甄(Aimee Huang )間親子 關係存在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三人之戶籍資料結果,被告三人 目前均設籍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136 巷6 之1 號,且 被告Aimee Huang 之中文姓名為黃苡甄,其出生日期為民國 98年9 月14日,此有被告三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4 紙附卷 可憑。
本件訴訟性質,無論屬否認子女訴訟或確認親子關係訴訟, 均因被告三人全住在桃園縣中壢市,依前揭法律規定,本院 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黃 惠 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 美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