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9年度,130號
PCDV,99,聲,130,2010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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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更洲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後,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48750 號強制執行事件對於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9年度訴字1082號事件裁判確定、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 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 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 定停止如主文所示之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三、本院調取如之主文所示之執行卷宗及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 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附表:
臺北縣五股鄉○○路○段52巷15之13號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臺北縣五股鄉○○路○段52巷15之19號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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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更洲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