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99年度,66號
PCDV,99,消債聲,66,2010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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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66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唐迪華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清算程序終
結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 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 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 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 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 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 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 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 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 、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 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 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甲○○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 嗣開始清算程序,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1日以98年度消 債清字第17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經 確定在案。復經本院於99年3月22日以書面通知全體無擔保 債權人表示意見結果,有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良京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匯豐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 商銀)、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商銀)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渣打商銀)、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乙○商銀)、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商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商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商銀)均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 免責等情,有陳報狀在卷可佐;又依上開債權人所提出之債 務人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現金卡交易明細表所示,債務人持 慶豐銀行信用卡於93年12月27日至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消費 2,150元、93年12月29日至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費3,000元、93年12月31日至京星港式飲茶消費2,415元、94 年10月24日至跳跳犬貓美容用品店消費4,400元等;持匯豐 銀行信用卡於93年1月19日至福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消費 48,410元、93年1月17日至沙克思股份有限公司消費6,820元 、93年4月10日至燦坤3C三重店消費9,587元、93年4月4日至 百英數位影像館消費9,100元、93年9月23日至和信超媒體5, 961元、93年11月30日至樺山車業有限公司消費16,000元、 94年1月6日至金興銀樓消費3,900元、94年2月1日至金瑞翔 銀樓消費14,000元、94年2月3日至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 消費6,803元、94年8月5日至三十三間堂消費5,110元、94年 12月29日至鴻豪電器消費33,000元等,且94年9月至10月預 借現金共計130,000元;持台新商銀現金卡於92年8月18日提 領30,000元、92年9月18日提領10,000元、93年4月23日提領 20,000元、93年4月27日提領20,000元、93年5月7日提領30, 000元、93年6月30日提領10,000元、94年8月26日提領30,00 0元、94年9月4日提領30,000元;持新光商銀信用卡自93年 12月31日起多次於東森得易購、跳跳犬貓美容用品店消費, 且於94年9月30日至南山人壽消費31,013元等,又於94年9月 27日提領現金20,000元;持渣打商銀信用卡於94年2月25日 至KOSHIN PEARL消費共計16,497元、94年2月26日至台灣菸 酒股份有限公司中正機場免稅消費5,520元、94年2月28日至 遠傳電信三重中正特約服中心消費13,070元、94年2月26日 至JAA INFLIGHT DUTY CHIBA消費6,188元、94年5月4日至同 謚汽車有限公司消費7,329元,且多次至東森得易購、遠傳 網路門市、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電信台灣北區信等處消費;持乙○商銀信用卡於94年7 月15日及17日至燦坤3C長庚店消費共計5,6 70元、94年12月 14日至金正豐銀樓消費2,000元、94年12月19日至跳跳犬貓 美容用品店消費5,600元等,且有多筆EZ購、森輝旅行社股 份有限公司、東森得易購分期給付消費;持萬泰商銀信用卡 於94年9月14日至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消費7,821元、94年11 月19日至好樂迪消費5,932元,且於94年12月預借現金共計 60,000元、於95年1月預借現金40,000元、於95年2月預借現 金10,000元;持華南商銀現金卡於93年7月25日提領30,000 元、93年8月2日提領30,000元、93年8月23日提領30,000元 、93年9月3日提領10,000元、93年11月3日提領20,000元、 93年11月23日提領30,000元、93年12月30日提領20,000元、 94年5月10日提領30,000元、94年5月15日提領30,000元、94 年5月20日提領30,000元、94年5月23日提領10,000元等;持 中國信託商銀信用卡於93年2月17日至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消費11,250元、93年5月31日至揚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消費9,760元、93年6月3日至登琪爾消費25, 000元、93年12 月28日至台灣路威台北101消費16,800元,且多次於台北金 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凱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鼻頭阿珠 老店、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崇光百貨、京華城股 份有限公司、葛麗特珠寶、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亞特蘭 大汽車旅館、好樂迪KTV、陶板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星期 五股份有限公司、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和祥 銀樓、烏來名湯泉會館、大台北鞋城股份有限公司、聯和通 信器材行、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等處消費,及有通 信貸款、易遊網、卡氏汽車、101、分期靈活金等多筆分期 給付消費,尚於94年3月14日有30,000元貸款;於93年12月 向台北富邦商銀申請握薪償貸信用貸款代償中國信託商銀信 用貸款247,160元及信用卡158,000元、渣打商銀現金卡70,0 00元、台新商銀現金卡70,000元;依其上揭所提領及消費之 金額,可認已明顯逾越一般人日常生活必要之支出金額,且 債務人對其大量消費或連續性借款等並無清償能力,猶未撙 節開銷反而無節制地消費或借用現金致使背負龐大債務情形 ,經本院於99年3月22日發函通知債務人陳述意見,亦未提 出任何說明以供本院審酌,是本院經審酌債務人之收入、支 出情形,佐以其使用現金卡及信用卡消費狀況,堪認債務人 應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 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存在。
三、綜上所述,本院既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規定 「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 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之不免責事由,則依首揭 說明,本件債務人應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又本院雖於清 算程序終結後,為本件裁定債務人不免責,惟日後債務人仍 得於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之得為免責裁定之要件後 ,另行聲請為免責之裁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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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陶板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沙克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黛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山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