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廣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呂翊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工程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庭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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