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9年度,159號
PCDV,99,家聲,159,2010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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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
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中關於「土城市○○段0000-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土城市○○段0000-0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 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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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