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福陞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除票號0000000 、0000000 之支票之聲請駁回外,其餘准對 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8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一件為證 明。
二、惟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 項固有明文。但所謂支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 及發票年月日,亦為同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所 明定。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 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 票,即非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 之證券。
三、另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 條第4 項雖設有空白票據止付之規定 ,但查其條文定為:「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 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依前 項規定辦理....」,而本件聲請人遺失支票票號000000 0 、0000000 ,依其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所載發 票日期為空白,自屬「未經補充記載完成」,與上開細則空 白票據辦理止付之要件不符,亦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四、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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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6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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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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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福陞藝品有│新加坡商星│99年11月5日 │431,0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徐喜│展銀行林口│ │ │ │ │
│ │美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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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 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 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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