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666號
PCDV,99,司催,666,20100603,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666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藍宇通訊行│安泰商業銀│99年6月10日 │13,825元 │0000000 │ │
│ │周賢欣 │行新莊分行│ │ │ │ │
└───┴─────┴─────┴──────┴─────┴─────┴──┘
__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 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 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