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1430號
債 權 人 發現春風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振龍
債 務 人 趙安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叁佰捌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仟柒佰貳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