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5876號
PCDV,99,司促,15876,201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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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876號
債 權 人 飛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星曜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利息起算日、利息按百分 之6 計算之依據,債權人已於99年4 月30日收受該通知,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是其請求之利息無從起算, 故除其請求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 息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 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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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曜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