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郭秋桂
代 理 人 李詩楷律師
清算管理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日所為
之清算終結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增列理由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為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239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漏未載明當事人得提起救濟文字,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