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溫麗美
清算管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管理人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 ,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 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茲管理人已於本件最後分配完結時, 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有管理人之民事陳報狀(七)在 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