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755號
PCDV,98,司執消債更,755,201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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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吳淑慧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消債更字第 630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 有聯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給付證明(見本院98年司執 消債更字第755 號卷)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 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 同)15,185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1,457,760元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任職於聯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屬於一年一聘的 約聘工,平均每月薪資為25,453元(依據薪資給付證明 計算民國98年4月至99年3月平均數),扣除每月清償金 額15,185元後,所餘金額10,268元,為債務人每月生活 費用,已低於臺北縣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10,792元,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三)再者,檢視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列必要 性支出並無不合理之處,顯已壓縮生活品質傾力償債, 又債務人身體欠佳且罹患慢性病(氣喘),於民國96年、 97年間即因身體健康因素分別至亞東醫院、長庚紀念醫 院、人和中醫診所德林診所樹林泰新診所、國寶堂 中醫診所、吉祥中醫診所就醫治療,並提出14張健保收 據、15張就醫紀錄明細表為證(見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 第630號卷第35至42頁),客觀上有上開不利因素,仍願 以勞動換取有限報酬,具償債誠意。復查債務人之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無財產,故更生方案核屬公允,且難以期 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
(四)又債務人因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將受有部分債務 免除之優惠,故應本於誠信原則確實履行更生條件,為 避免債務人日後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依消債條例 第74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時,權利之行使受有限制而 產生制肘之情形(即已到期之債務始能請求,未到期之 債務須等到分別屆期始能一一請求),故本院於更生條 件酌定「倘債務人累計達三期款項未依更生方案內容履 行,即視為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 期,仍視為債務已全部到期。債權人得以更生程序公告 之債權表所示債權,扣除已繳納之款項後,要求債務人 立即清償債權表項下之餘款。」以兼顧平衡雙方權益。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 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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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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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 │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5,185元,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
│ 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3,505,768元 │
│4.清償總金額:1,457,760元 │
│5.總清償比例:41.58﹪ │
│6.倘債務人累計達三期款項未依更生方案內容履行,即視為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
│ 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債務已全部到期。債權人得以更生程序公告之債權表所示債權,扣│
│ 除已繳納之款項後,要求債務人立即清償債權表項下之餘款。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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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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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華南商業銀行 │ 256,714 │ 1,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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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 437,689 │ 1,895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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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78,797 │ 7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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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372,672 │ 1,614 │ │
├──┼────────┼─────┼──────────┼───────────┤
│ 5 │台中商業銀行 │ 340,669 │ 1,476 │ │
├──┼────────┼─────┼──────────┼───────────┤
│ 6 │永豐商業銀行 │ 412,849 │ 1,788 │ │
├──┼────────┼─────┼──────────┼───────────┤
│ 7 │玉山商業銀行 │ 100,138 │ 4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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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168,323 │ 729 │ │
├──┼────────┼─────┼──────────┼───────────┤
│ 9 │安泰商業銀行 │ 401,516 │ 1,739 │ │
├──┼────────┼─────┼──────────┼───────────┤
│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415,991 │ 1,802 │ │
├──┼────────┼─────┼──────────┼───────────┤
│ 11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238,399 │ 1,033 │ │
│ │有限公司 │ │ │ │
├──┼────────┼─────┼──────────┼───────────┤
│ 12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 34,310 │ 149 │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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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147,701 │ 640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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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3,505,768 │ 15,1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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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表之債權比率×每期清償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分別清償給各債權人。│
│四、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為有擔保債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8條規定,不受更生程序│
│ 影響,故不列入本表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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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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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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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