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蓮園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原告雖對於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惟查:本案 被告被訴背信案件刑事訴訟部分,尚未據檢察官移送繫屬本 院審理,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自不得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故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提起民事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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