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1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犯行使偽造文書、詐欺等案 件,前經貴院於民國99年5 月30日裁定准予收押在案,因被 告於準備程序時已坦承犯行,日後定會依鈞院傳喚到庭,請 准具保後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涉嫌行使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有同案被告陳 煌仁、劉川輔、游盛欽及吳訪如等之供述、告訴人與被害人 之指訴、證人證詞、簽帳單、交易明細查詢表、存根聯等件 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甲○○犯嫌重大,且經本院通緝到案, 足認有逃亡之虞,惟被告甲○○到案後已坦承犯行並陳報住 所,經核其涉案情節非鉅,並無非予羈押之必要,茲聲請人 聲請停止羈押,符合規定,應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2 萬元之 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陳正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