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99年度,221號
PCDM,99,簡附民,221,201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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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簡字第2777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其證據,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 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30日以99年 度簡字第2777號判決在案,嗣於同年5 月31日確定,惟原告 於99年6 月2 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提出 蓋有本院收狀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 份在卷可按, 是原告顯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均應予駁 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侯志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伶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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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