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99年度,1986號
PCDM,99,交簡,1986,201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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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交簡字第1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馬金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2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爰審酌被告駕駛重型機車,本應謹慎注意車前狀況,以維其 他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致告訴人 受有傷害,其行為誠有可議之處,惟念及被告並無犯罪前科 紀錄,素行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前段、第 3 項、第 454 條 第1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黃繼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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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