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5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
酉○○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建瑜 律師
陳瓊苓 律師
藍健瑋 律師
被 告 未○○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啟逢 律師
姚念林 律師
被 告 午○○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168
1 、28951 號、97年度偵字第25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B○○、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薪資袋伍個、亞肯企業社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叁張、證照影本伍張、課程價目表壹張、亞肯活動單壹疊、南方電影工作坊演員試鏡會資料壹疊、夏琳企業社公司資料表壹冊、學員上課紀錄表壹疊、劉桂姿貸款契約書壹疊、三立電視臺全球爭霸戰評分表壹疊、亞肯企業宣傳單、課程表資料壹疊、亞肯國際藝術訓練中心客戶基本資料壹疊、STEVEN名片肆盒、VICKY 名片肆盒、MOLLY 名片叁盒、「絕配閣」JPEG數位寫真部屋壹疊、亞肯國際藝能訓練中心學員課程卡拾肆張、亞肯企業社收據壹本、亞肯企業社統一發票壹本、亞肯企業社員工考勤卡拾叁張、鼎創藝廣告印刷訂貨單壹疊、藝術照壹疊、蔡敏樺等肆人光碟、亞肯房屋租賃契約壹本、亞肯企業社各項表格壹冊、亞肯表演活動事業表演事業合作書壹疊、課程訓練同意書壹疊、超級偶像參賽報名表壹疊、郵局存證信函王思凡等3人共叁份、客戶資料壹疊、亞肯學員人數報名單壹疊、課程介紹資料冊壹冊、活動人員資料及合約壹疊、訪客紀錄表、員工薪資單及業績表柒張、刷卡合約書壹本、胡立群第一銀行存摺及金融卡壹本、聯絡合作廠商名片壹本、亞肯企業社發票章壹枚、亞肯創意總監名片夾壹枚、亞肯娛樂總監名片夾壹枚、行動電話壹支、亞肯表演活動事業覆歷表拾伍份、空白亞肯表演活動事業表演事業合作書叁份、名單說話術肆張、合作廠商及作品紙張壹張、預約表捌張、受電訪人員名單叁拾叁張均沒收。未○○、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之夏琳企業社公司資料表壹冊沒收。
事 實
一、B○○(英文名稱:Walson)、酉○○(英文名稱:Qmi ) 2 人於民國(下同)95年4 月27日找來未○○(英文名稱: Rosalind)、午○○(英文名稱:小J )2 人一同在臺北市 大安區○○○路○段96號5 樓設立「夏琳國際演藝企業(95 年8 月後改為:夏琳創意媒體活動公司,下稱夏琳企業社) 」,從事模特兒之訓練、宣傳及演出等業務(按夏琳企業社 實際上係由B○○、酉○○2 人負責經營,未○○僅將之前 出借酉○○之新臺幣20萬元轉為股金成為股東,而擔任夏琳 企業社之總機、接待人員;午○○則係出名擔任夏琳企業社 之名義負責人,並擔任執行及招攬通告人員,惟午○○僅任 職至95年8 月底,後由F○○接手其工作,詳後述),惟B ○○、酉○○、未○○及午○○4 人均明知夏琳企業社自95 年7 月間起,已無廠商之模特兒通告來源,竟仍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集合犯意聯絡(惟午○○之犯意聯絡僅至95 年8 月底其離職前為止),由B○○、酉○○2 人透過網際 網路系統,在104 人力銀行或1111人力銀行網站上搜尋取得 如附表一壬○○等21人(另如附表三所示卯○○、辰○○、 L○○、D○○、J○○及K○○6 人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詳後述)在網路上求職所留下之聯絡電話,再利用不 知情之員工寅○○﹙按另為不起訴之處分﹚撥打電話予壬○ ○等21人邀約其等先後至夏琳企業社應徵模特兒工作,壬○ ○等21人接獲電話後,即分別於附表一即95年7 月後所示之 時間,先後前往夏琳企業社應徵,B○○、酉○○2 人即先 後向壬○○等21人以如果願意與公司簽約加入模特兒培訓, 可由公司安排參與廠商提供之廣告活動及表演,從中賺取報 酬,惟須先行交付宣傳費用(即製作宣傳照片之費用)云云 ;並以如果與夏琳企業社簽立模特兒代理經紀約,有較多之 通告可接,惟須先行繳交保證金,以避免惡意違約,且合約 滿1 年後即會退還保證金云云;B○○、酉○○2 人另為取 信壬○○等21人誤以夏琳企業社確有通告可接,另由午○○ (按其於97年8 月底離職前,即附表一編號1 至9 、10之⑴ 、11之⑴及12之⑴部分)及後來接手午○○亦不知情之F○ ○﹙英文名稱:George,另為不起訴處分﹚為執行人員,先 後依B○○、酉○○2 人之指示,分別帶領壬○○等21人前 往臺北市○○○路○ 段51號B1之「VI M」攝影棚,穿著酉○ ○、未○○所提供之服飾及飾品拍攝照片,並假意發放不實 之通告費用予壬○○等人之不實詐術,致壬○○等人誤以其 等已與特定廠商合作擔任特定服飾或飾品之模特兒,並因之
陷於錯誤,而以刷卡或付現之方式,分別交付如附表一所示 之金額(按合計新臺幣00 00000元)予未○○收受,未○○ 再將所得款項全數交由B○○處理。嗣至96年2 月間某日, B○○、酉○○、未○○3 人即無故停止夏琳企業社之營運 ,壬○○等人事後聯繫未著,始知受騙。
二、B○○(英文名稱改為:Steven)、酉○○(英文名稱改為 :Vicky )2 人明知其等先前所設立上開夏琳企業社,自95 年7 月間起已因無廠商之模特兒通告來源,竟基於上開同一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集合犯意聯絡,於96年2 月間上開夏 琳企業社停止營運後之同年5 月4 日,再利用不知情之胡立 群(另為不起訴處分)擔任名義上負責人之方式,在高雄市 左營區○○○路366 號4 樓之1 設立「亞肯國際藝能訓練中 心(下稱亞肯企業社)」,B○○、酉○○2 人同樣以透過 網際網路系統,在104 人力銀行或1111人力銀行網站上搜尋 取得附表二所示宇○○等8 人在網路上求職所留下之聯絡電 話,再利用不知情之員工游舒芸、郭奕汎、謝靜雯3 人(均 另為不起訴處分)撥打電話予宇○○等8 人,先後邀約其等 至亞肯企業社應徵模特兒之工作,宇○○等8 人接獲電話後 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前往亞肯企業社應徵,B○○、 酉○○2 人即先後向宇○○等8 人以如果願意與公司簽約加 入模特兒培訓,可由公司安排參與廠商提供之廣告活動及表 演,從中賺取報酬,惟須先行交付宣傳費用(即製作宣傳照 片之費用)云云;並以如果與亞肯企業社簽立模特兒代理經 紀約,有較多之通告可接,惟須先行繳交保證金,以避免惡 意違約,且合約滿1 年後即會退還保證金云云;B○○、酉 ○○2 人同樣為取信於宇○○等8 人誤以亞肯企業社確有通 告可接,復指示謝靜雯帶領宇○○等人前往高雄市○○區○ ○路上「絕配閣」攝影棚拍攝照片,致宇○○等人誤以為其 等已與特定廠商合作擔任特定產品模特兒之不實詐術,並均 因之陷於錯誤,而以刷卡或付現之方式,分別先後交付如附 表二所示之金額(按合計新臺幣178100元)交付予B○○、 酉○○2 人。嗣因B○○、酉○○2 人因經營上開夏琳企業 社而涉有詐欺罪嫌,遭警於96年9 月13日16時15分許,持拘 票前往亞肯企業社內查獲,始查悉上情,並扣得薪資袋5 個 、亞肯企業社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3 張、證照影本5 張、課 程價目表1 張、亞肯活動單1 疊、南方電影工作坊演員試鏡 會資料1 疊、夏琳企業社公司資料表1 冊、學員上課紀錄表 1 疊、劉桂姿貸款契約書1 疊、三立電視臺全球爭霸戰評分 表1 疊、亞肯企業宣傳單、課程表資料1 疊、亞肯國際藝術 訓練中心客戶基本資料1 疊、STEV EN 名片4 盒、VICKY 名
片4 盒、MOLLY 名片3 盒、「絕配閣」JPEG數位寫真部屋1 疊、亞肯國際藝能訓練中心學員課程卡14張、亞肯企業社收 據1 本、亞肯企業社統一發票1 本、亞肯企業社員工考勤卡 13 張 、鼎創藝廣告印刷訂貨單、藝術照1 疊、蔡敏樺等4 人光碟、亞肯房屋租賃契約1 本、亞肯企業社各項表格1 冊 、亞肯表演活動事業表演事業合作書1 疊、課程訓練同意書 1 疊、超級偶像參賽報名表1 疊、郵局存證信函王思凡等3 人共3 份、客戶資料1 疊、亞肯學員人數報名單1 疊、課程 介紹資料冊1 冊、活動人員資料及合約1 疊、訪客紀錄表、 員工薪資單及業績表7 張、刷卡合約書1 本、胡立群第一銀 行存摺及金融卡1 本、聯絡合作廠商名片1 本、亞肯企業社 發票章1 枚、亞肯創意總監名片夾1 枚、亞肯娛樂總監名片 夾1枚 、行動電話1 支、亞肯表演活動事業覆歷表15份、空 白亞肯表演活動事業表演事業合作書3 份、名單說話術4 張 、合作廠商及作品紙張1 張、預約表8 張、受電訪人員名單 33張等物。
三、案經壬○○、卯○○、J○○、C○○、甲○○、L○○、 亥○○、宙○○、地○○、黃芷筠、玄○○、辰○○、丙○ ○、H○○、丁○○、E○○、D○○、天○○、子○○、 M○○、庚○○、戌○○、吳慧美、黃○○、A○○、申○ ○、I○○、辛○○、戊○○、丑○○、巳○○、宇○○分 別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B○○、酉○○固均坦承於上開時地開設上開夏琳 企業社、亞肯企業社,惟均矢口否認上開犯行,均辯稱:伊 等當時確有經營夏琳企業社之真意,均無藉此詐財之犯意, 係因夏琳企業社後來無法取得廠商之通告來源,又怕太多模 特兒提出解約、退款之要求,始不得己以假通告方式,讓應 徵之模特兒相信夏琳企業社仍有通告可接云云;至於亞肯企 業社則僅係單純提供模特兒之訓練課程而已,並無涉有模特 兒之宣傳、演出等業務,伊等亦有經營之真意,是一間正常 經營之才藝教室,伊等並未藉此詐取財物云云;訊據被告未 ○○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出資20萬元設立夏琳企業社,惟亦矢 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係因將出借酉○○之借款20萬元 轉為股東,始成為夏琳企業社之股東,惟伊僅擔任總機、接 待人員,並未參與實際經營,伊未與B○○、酉○○2 人有 詐欺之故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訊據被告午○○則亦坦承 於上開時地出借名義擔任夏琳企業社之負責人,惟亦矢口否
認上開犯行,辯稱:伊在夏琳企業社內係擔任執行人員,夏 琳企業社之實際經營者是B○○、酉○○2 人,伊只是掛名 擔任負責人,後來假通告是B○○、酉○○2 人決定要做的 ,伊雖知情,但與B○○、酉○○2 人並無詐欺之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云云。經查:
㈠被告未○○及其辯護人以共同被告B○○、酉○○及午○○ 3 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均屬審判外之陳述,認均無證據 能力云云,惟按本件共同被告B○○、酉○○及午○○3 人 於偵查中所言,不僅或均係以被告身分接受訊問,自無於訊 前或訊後具結之必要,或均係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並已於 訊前具結在案(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96年9 月14日、 97年7 月31日、97年8 月7 日、26日訊問筆錄),且本件共 同被告B○○、酉○○及午○○3 人本院審理時,業均以證 人身分傳喚到院作證,並均予被告未○○之辯護人對之行詰 問在案,則被告未○○及其辯護人對共同被告B○○、酉○ ○及午○○3 人之詰問權利,顯已受完足之保障,是共同被 告B○○、酉○○及午○○3 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揆諸 上述,自均有證據能力,至為灼然,合先敘明。 ㈡被告B○○、酉○○2 人先後於95年4 月27日、96年5 月4 日,分別在台北市大安區○○○路○段96號5 樓、高雄市左 營區○○○路366 號4 樓之1 開設夏琳企業社、亞肯企業社 營業,並找來被告未○○以借款轉出資20萬元,擔任夏琳企 業社之總機、接待人員,另分別找來被告午○○、胡立群擔 任夏琳企業社、亞肯企業社之名義負責人,而均實際負責經 營夏琳企業社、亞肯企業社,再利用不知情之員工寅○○、 游舒芸、郭奕汎、謝靜雯4 人(按均另為不起訴之處分)撥 打電話予如附表一所示壬○○等21人、如附表二所示宇○○ 等8 人邀約其等先後至夏琳企業社、亞肯企業社應徵模特兒 工作,嗣壬○○等21人、宇○○等8 人接獲電話後,即先後 於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前往夏琳企業社、亞肯企業 社應徵,被告B○○、酉○○2 人即先後向壬○○等21人、 宇○○等8 人以如果願意與公司簽約加入模特兒培訓,可由 公司安排參與廠商提供之廣告活動及表演,從中賺取報酬, 惟須先行交付宣傳費用(即製作宣傳照片之費用)云云;並 以如果與夏琳企業社、亞肯企業社簽立模特兒代理經紀約, 有較多之通告可接,惟須先行繳交保證金,以避免惡意違約 ,且合約滿1 年後即會退還保證金云云,另為取信壬○○等 21人、宇○○等8 人誤以夏琳企業社、亞肯企業社確有通告 可接,指示被告午○○(按其於97年8 月底離職前,即附表 一編號1 至9 、10之⑴、11之⑴及12之⑴部分)、不知情之
F○○分別帶領壬○○等人前往臺北市○○○路○ 段51號B1 之「VIM 」攝影棚,穿著被告酉○○、未○○所提供之服飾 及飾品拍攝照片,並假意發放不實之通告費用予卯○○等人 ,而分別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或信用卡予被告未○○收 受或刷卡,被告未○○再將所得款項全數交由被告B○○處 理;或指示謝靜雯帶領宇○○等人前往高雄市○○區○○路 上「絕配閣」攝影棚拍攝照片,使卯○○等人或宇○○等人 誤以為其等已與特定廠商合作擔任特定產品之模特兒,惟夏 琳企業社自96年2 月間起即無故停止營運,亞肯企業社則係 於96年9 月13日16時15分許,經警持拘票前往亞肯企業社內 查獲被告B○○、酉○○2 人到案等情,業據被告B○○( 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9 至24頁、第32至37頁、第23 3 至236 頁、第315 至319 頁、第347 至352 頁、97年度偵 字第2569號卷第336 至338 頁、本院98年1 月6 日、3 月3 日準備程序筆錄)、被告酉○○(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 卷第42至54頁、第62至70頁、第244 至247 頁、第315 至31 9 頁、第347 至352 頁、97年度偵字第2569號卷第336 至33 8 頁、本院98年1 月6 日、3 月3 日準備程序筆錄)、被告 未○○(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137 至140 頁、第14 2 至148 頁、第239 至242 頁、第291 、292 頁、第347 至 352 頁、本院98年1 月6 日、2 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及被 告午○○(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98至103 頁、第11 3 至120 頁、第228 至231 頁、第293 、294 頁、第347 至 352 頁、本院98年1 月6 日、2 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4 人 先後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綦詳,並核與證 人即被告B○○之母劉冷吉雲(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 第347 至352 頁)、F○○(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 122 至13 1頁、132 至135 頁、250 至252 頁、第297 頁、 第347 至352 頁、本院98年11月8 日審判筆錄)、寅○○( 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150 至159 頁、第160 、161 頁、第254 至256 頁、第295 頁、本院98年10月13日審判筆 錄)、胡立群(見96年度偵字第21 681號卷第76至84頁、第 95、96、258 、259 頁、第315 至319 頁)、郭奕汎(見96 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315 至319 頁、97年度偵字第2569 號卷第10 0至104 頁、第319 至322 頁)、游舒芸(見96年 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315 至319 頁、97年度偵字第2569號 卷第90至96頁、第319 至322 頁)及謝靜雯(見96年度偵字 第21681 號卷第31 5至319 頁、97年度偵字第2569號卷第10 7 至112 頁、第319 至322 頁)先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就此部 分證述之情節,亦相符合,復有夏琳國際演藝企業單片工作
合約書影本(卯○○)、夏琳單片工作合約書影本(卯○○ )、夏琳創意媒體活動公司自由合約合約書影本(甲○○) 、模特兒經紀代理合約書(簡式) 影本(J○○)、夏琳企 業社7 、8 、9 月收款明細表、被告午○○之夏琳國際演藝 企業名片影本、夏琳創意媒體活動公司AK公關經紀(劉秀雯 )、夏琳創意媒體活動公司AK公關經紀(陳彥君)、夏琳創 意媒體活動公司AK公關經紀(楊嬿諭)、夏琳創意媒體活動 公司AK公關經紀(葉怡君)、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被告午○○部分)、卯○○數碼網路金流刷卡 機制簽帳單影本、J○○數碼網路金流刷卡機制簽帳單影本 、夏琳單片工作合約書影本(J○○)、夏琳國際演藝企業 單片工作合約書影本(J○○)、夏琳國際演藝企業網路介 紹列印資料、夏琳國際演藝企業單片工作合約書影本(C○ ○)、C○○數碼網路金流刷卡機制簽帳單影本、被告酉○ ○夏琳國際演藝企業名片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夏琳國際 演藝企業單片工作合約書影本(王佩真)、玉山銀行信用卡 正面影本、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交易明細影本、亥○○ 保證金收據影本、夏琳國際演藝企業自由合約合約書影本( 亥○○)、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授信申請書暨個人資料表( 亥○○)、模特兒經紀代理合約書(亥○○)、夏琳國際演 藝企業單片工作合約書影本(亥○○)、夏琳國際演藝企業 單片工作合約書影本(宙○○)、夏琳國際演藝企業自由合 約合約書影本(宙○○)、地○○數碼網路金流刷卡機制簽 帳單影本、刷卡紀錄表、夏琳國際演藝企業單片工作合約書 影本(黃芷筠)、夏琳國際演藝企業單片工作合約書影本( 丙○○)、H○○數碼網路金流刷卡機制簽帳單影本、夏琳 國際演藝企業自由經紀契約書影本(H○○)、夏琳國際演 藝企業單片工作合約書影本(H○○)、丁○○(原名何昱 德) 保證金收據影本、被告B○○夏琳國際演藝企業名片影 本、夏琳國際演藝企業自由經紀契約書影本(丁○○,原名 何昱德) 、夏琳國際演藝企業單片工作合約書影本(丁○○ ,原名何昱德) 、模特兒經紀代理合約書(丁○○,原名何 昱德) 、夏琳國際演藝企業單片工作合約書影本(丁○○, 原名何昱德) 、E○○數碼網路金流刷卡機制簽帳單影本、 保證金收據影本、E○○中國信託信用卡消費明細暨收費收 執表影本、夏琳國際演藝企業自由合約合約書影本(E○○ )、夏琳國際演藝企業單片工作合約書影本(E○○)、照 片影本30張、D○○數碼網路金流刷卡機制簽帳單影本、夏 琳創意媒體活動公司自由合約合約書影本(天○○)、夏琳 創意媒體活動公司自由合約合約書影本(子○○)、子○○
數碼網路金流刷卡機制簽帳單影本、夏琳國際演藝企業單片 工作合約書影本(M○○)、夏琳國際演藝企業自由經紀契 約書影本(M○○)、M○○數碼網路金流刷卡機制簽帳單 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M○○貸款申請書、庚○○保證金 收據影本、夏琳國際演藝企業自由合約合約書影本(戌○○ )、夏琳國際演藝企業單片工作合約書影本(戌○○)、丙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夏琳國際演藝企業自由合約合約書 影本(乙○○)、夏琳國際演藝企業單片工作合約書影本( 乙○○)、吳慧美數碼網路金流刷卡機制簽帳單影本、夏琳 企業社申請數碼金流資料、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函覆 被告B○○95年1 月至96年3 月交易明細及開戶資料、數碼 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匯入被告B○○帳戶之刷卡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松山分行97年7 月23日函覆被告B○○ 開戶至今交易明細及開戶資料、財政部網路查詢資料(夏琳 企業社營業登記資料)、J○○報案三聯單、亥○○數碼網 路金流刷卡機制簽帳單影本、台北市○○○路○ 段52巷21號 現場照片3 張、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匯款人:未○○ 、收款人:酉○○)、F○○學生證影本、F○○提供之通 告明細、薪資袋影本(未○○)、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授信 約定書(未○○)、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未○○)、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個人小額貸款契約書(未○○)、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債權人: 未○○、債務人:酉○○) 、診斷證明書及病歷(午○○)、臺灣臺北地分法院執行命 令、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支票影本、存 簿交易明細、台北富邦東門分行存簿交易明細(未○○)、 和解協議書(李欣容、被告B○○)、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 表、監察譯文(B○○0000000000)、監察譯文(亞肯企業 社00-0000000至5 )、監察譯文- (B○○、酉○○000000 0000)、監察譯文(劉冷吉雲0000000000)、監察譯文(午 ○○0000 000000 )、監察譯文(己○○0000000000)、監 察譯文(寅○○0000000000)、監察譯文(F○○00000000 00)、監察譯文(胡立群0000000000)、亞肯國際藝能訓練 中心單片工作合約書影本、胡立群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摺影本、亞肯國際藝能訓練中心培訓同意書(方靖雅)、安 致電子商務金流合約書(亞肯企業社)、亞肯表演活動事業 表演事業合作書(癸○○)、癸○○刷卡簽單、癸○○亞肯 國際藝能訓練中心學員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 品目錄表(冷明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 錄表(陳毓欣、B○○)、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 品目錄表(黃巧雯)、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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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報名單1 疊、課程介紹資料冊1 冊、活動人員資料及合 約1 疊、訪客紀錄表、員工薪資單及業績表7 張、刷卡合約 書1 本、胡立群第一銀行存摺及金融卡1 本、聯絡合作廠商 名片1 本、亞肯企業社發票章1 枚、亞肯創意總監名片夾1 枚、亞肯娛樂總監名片夾1 枚、行動電話1 支、亞肯表演活 動事業覆歷表15份、空白亞肯表演活動事業表演事業合作書 3 份、名單說話術4 張、合作廠商及作品紙張1 張、預約表 8 張、受電訪人員名單33張,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㈢雖被告B○○、酉○○2 人於本院審理時均矢口否認上開犯 行,均辯稱其等當時確有經營夏琳企業社之真意,均無藉此 詐財之犯意,係因夏琳企業社後來無法取得廠商之通告來源 ,又怕太多模特兒提出解約、退款之要求,始不得己以假通 告方式,讓應徵之模特兒相信夏琳企業社仍有通告可接云云 ;至於亞肯企業社則僅係單純提供模特兒之訓練課程而已, 並無涉有模特兒之宣傳、演出等業務,其等亦有經營之真意 ,是一間正常經營之才藝教室,其等並未藉此詐取財物云云 。惟:
⒈查夏琳企業社後來即未再接有任何廠商之通告,竟仍通知卯 ○○等人前往「VIM 」攝影棚拍攝照片,係屬虛偽不存之假 通知乙情,業據被告B○○(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23 3 至236 頁、第347 至352 頁、本院卷98年6 月23日審判筆 錄)、被告酉○○(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347 至35 2 頁、本院卷98年8 月25日審判筆錄)、被告午○○(見96 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113 至120 頁、第228 至231 頁、 第347 至352 頁、本院卷98年10月13日審判筆錄)先後於警 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核與證人A○○(見96年度偵字第21 681 號卷第299 至301 頁、96年度偵字第28951 號卷第407 至410 頁)、證人地○○(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29 9 至301 頁、96年度偵字第28951 號卷第263 至266 頁)、 黃芷筠(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299 至301 頁、96年 度偵字第28951 號卷第269 至272 頁)、甲○○(見96年度 偵字第21681 號卷第306 至310 頁、96年度偵字第28951 號 卷第214 至220 頁、本院卷98年11月18日審判筆錄)、卯○ ○(見96年度偵字第21981 號卷第306 至310 頁、96年度偵 字第28951 號卷第148 至154 頁、本院卷98年11月18日審判 筆錄)、亥○○(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306 至310 頁、96年度偵字第28951 號卷第555 至564 頁、本院卷98年 11月18日審判筆錄)、C○○(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 第306 至310 頁、96年度偵字第28951 號卷第200 至207 頁 、本院卷98年11月18日審判筆錄)、丙○○(見96年度偵字
第21681 號卷第306 至310 頁、96年度偵字第28951 號卷第 292 至294 頁)、H○○(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33 0 頁、96年度偵字第28951 號卷第296 至299 頁)、庚○○ (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333 至335 頁、96年度偵字 第28951 號卷第365 、366 頁)、E○○(見96年度偵字第 21681 號卷第333 至335 頁、96年度偵字第28951 號卷第31 5 至318 頁)、M○○(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333 至335 頁、96年度偵字第28951 號卷第352 至355 頁)、吳 慧美(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333 至335 頁、96年度 偵字第28951 號卷第384 至388 頁)、戌○○(見96年度偵 字第21681 號卷第340 頁、96年度偵字第28951 號卷第370 至372 頁)、何崧(原名何昱德,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 第341 頁、96年度偵字第28951 號卷第303 至305 頁)、李 育瑋(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356 頁、96年度偵字第 28951 號卷第347 至349 頁)、天○○(見96年度偵字第21 681 號卷第356 頁、96年度偵字第28951 號卷第343 至345 頁)、G○○(見96年度偵字第28951 號卷第136 至139 頁 )、壬○○(見96年度偵字第28951 號卷第164 至169 頁) 、宙○○(見96年度偵字第28951 號卷第258 至260 頁)、 玄○○(見96年度偵字第28951 號卷第277 至279 頁)、劉 鳳官(見96年度偵字第28951 號卷第378 至380 頁)、黃○ ○(見96年度偵字第28951 號卷第398 至402 頁)分別於警 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夏琳企 業社後於96年2 月間,確亦在無預警之情況下,逕行關閉停 止營業乙節,亦據被告B○○、酉○○、未○○及午○○4 人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供認屬實,足認被告B○ ○、酉○○2 人所經營上開夏琳企業社於開設後確有因陷於 未能接獲廠商之模特兒通告,而對如附表一所示壬○○等人 施以虛偽不實之「假通告」,用以避免壬○○等人對夏琳企 業社提出解約退款之請求等情,足堪認定。
⒉又夏琳企業社自95年7 月間起,即未再接獲廠商之通告乙節 ,亦據被告即身為招攬夏琳企業社通告來源之午○○(見96 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113 至120 頁、第228 至231 頁、 第347 至352 頁)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 有如上述,且夏琳企業社所招募之模特兒中,除如附表三編 號6 所示即95年7 月25日繳費加入之K○○乙人,其事後確 有接到一些外拍、廣告臨時演員等通告(見本院卷98年12月 10日審判筆錄)外,亦核與被告午○○所供稱上開假通告發 生之時間相近,而被告午○○除身為夏琳企業社之執行人員 外,亦身兼夏琳企業社之通告招攬乙職,則被告午○○對夏
琳企業社之通告情形及其自何時起未能再接獲廠商之模特兒 通告等情,自應較諸被告B○○、酉○○2 人,更為知悉甚 詳,始為合理,是被告午○○迭次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稱夏 琳企業社自95年7 月間起即未再接獲廠商之模特兒通告乙節 ,應堪採信。
⒊而被告B○○、酉○○2 人明知夏琳企業社自95年7 月間起 即未再接獲廠商之通告,竟為向如附表一所示壬○○等21人 收取上開宣傳費用或保證金,即要被告午○○(按其於97年 8 月底離職前,即附表一編號1 至9 、10之⑴、11之⑴及12 之⑴部分)、不知情之F○○配合向壬○○等人施以上開不 實「假通告」之詐術,致壬○○等人誤以其等已與特定廠商 合作擔任特定服飾或飾品之模特兒,並因之陷於錯誤,而以 刷卡或付現之方式,分別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予被告未 ○○收受,再由被告未○○再將所得款項全數交由被告B○ ○處理,則被告B○○、酉○○2 人就如附表一所示壬○○ 等21人所為,顯均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至為顯然。 ⒋至於亞肯企業社部分,該企業社不僅係被告B○○、酉○○ 2 人明知其等先前所設立之上開夏琳企業社,自95年7 月間 起已因未能再接獲廠商之模特兒通告來源,竟仍於96年2 月 間上開夏琳企業社無故關門停止營運後之同年5 月4 日,再 利用不知情之胡立群(另為不起訴處分)擔任名義上負責人 之同一方式所開設,且被告B○○、酉○○2 人於亞肯企業 社經營期間,各自改變其等英文名稱為Steven、Vicky ,亦 據證人郭奕汎(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315 至319 頁 、97年度偵字第2569號卷第100 至104 頁、第319 至322 頁 )、游舒芸(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315 至319 頁、 97年度偵字第2569號卷第90至96頁、第319 至322 頁)、謝 靜雯(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315 至319 頁、97年度 偵字第2569號卷第107 至112 頁、第319 至322 頁)、冷明 威(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198 至200 頁)、陳毓欣 (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204 至206 頁)、黃巧雯( 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209 、210 頁)、錢怡君(見96 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212 、213 頁)、張淑貞(見96年 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215 至217 頁)、癸○○(見96年度 偵字第21681 號卷第191 至193 頁、第325 至327 頁)、戊 ○○(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325 至327 頁、97年度 偵字第2569號卷第115 至117 頁、第154 至156 頁)、申○ ○(見96年度偵字第21681 號卷第325 至327 頁、97年度偵 字第2569號卷第122 至126 頁)、宇○○(見96年度偵字第 21681 號卷第325 至327 頁、97年度偵字第2569號卷第175
至177 頁)、I○○(見97年度偵字第2569號卷第141 、14 2 頁)、辛○○(見97年度偵字第2569號卷第147 至149 頁 )、丑○○(原名李柔珊,見97年度偵字第2569號卷第161 至163 頁)、巳○○(見97年度偵字第2569號卷第168 至17 0 頁)於警詢、偵查中供述甚明,而經核亞肯企業社與如附 表二所示宇○○等人所簽立之「亞肯國際藝能訓練中心培練 同意書」內容,亦核與上開夏琳企業社與如附表一所示卯○ ○等人所簽立之「夏琳創意媒體活動公司自由合約合約書」 內容,其間大同小異,僅內容、條次編排稍有差異,甚至上 開「亞肯國際藝能訓練中心培練同意書」中第5 條載明:「 甲方(即亞肯企業社)所提供或安排之通告,乙方(即模特 兒)應確實記住時間、地點、服裝及應準備的東西。若乙方 因遺漏上述任何一項行為致該通告未能順利完成,甲方不負 任何責任;且甲方若因此受有損害,乙方須負賠償責任」及 第6 條載明:「如有通告時,甲方應至少於一日前通知乙方 ,乙方應允承接該通告時,應立即前往甲方或甲方指定地點 簽署附件、單案工作合約書等文件,若有無故拒接通告、遲 到早退、或放棄通告等影響甲方商譽之行為,即視為違反本 契約,甲方有權利即刻停止發放任何通告予乙方,並得解除 本契約,請求乙方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伍萬伍仟元,並賠償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