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旗帆布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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