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274號
CHDV,99,補,274,201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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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旗帆布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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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旗帆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