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249號
CHDV,99,補,249,201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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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家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3人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624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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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