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238號
CHDV,99,補,238,201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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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大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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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