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99年度,78號
CHDV,99,監宣,78,2010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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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宣字第7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關 係 人 游鳳菊
      關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一第一行中關於「相對人甲○○(民國三十七年二月十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甲○○(民國四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 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理由一第一行中關於「相對人甲○○( 民國三十七年二月十日生)」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為「相 對人甲○○(民國四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生)」。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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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