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呈報就任名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 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 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報解散登記 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 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與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 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甲○○呈報就任名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本應備齊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查,惟聲請人欠缺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資料卡、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 等應備文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3 月9 日通知聲請 人8 日內補正,而聲請人於99年3 月12日收受,此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前開文件,揆諸上揭規 定,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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