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8816號
CHDV,99,司促,8816,201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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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816號
債 權 人 寶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即尚宜塑膠商行
債 務 人 尚宜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零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乙○○即尚宜塑膠商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
  萬伍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系爭兩筆貨款係由債務人乙○○
  尚宜塑膠商行積欠,債務人尚宜塑膠有限公司僅就其中一筆
  新臺幣340,011元之貨款開立支票擔保付款,因該部分屬不
  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兩人負連帶給付責
  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就其餘新臺幣195,457元之貨
  款,債務人尚宜塑膠有限公司並未開立支票擔保付款,故債
  權人就此部分款項請求債務人尚宜塑膠有限公司負連帶給付
  責任,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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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宜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