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816號
債 權 人 寶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即尚宜塑膠商行
債 務 人 尚宜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零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乙○○即尚宜塑膠商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
萬伍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系爭兩筆貨款係由債務人乙○○即
尚宜塑膠商行積欠,債務人尚宜塑膠有限公司僅就其中一筆
新臺幣340,011元之貨款開立支票擔保付款,因該部分屬不
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兩人負連帶給付責
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就其餘新臺幣195,457元之貨
款,債務人尚宜塑膠有限公司並未開立支票擔保付款,故債
權人就此部分款項請求債務人尚宜塑膠有限公司負連帶給付
責任,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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