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80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劉怡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
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劉怡呈前於民國(下同)92年9月10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350,000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如消費性借款約定書約定。詎料債務人99年3月起即未依
約如期繳付應付本息,尚餘本金89,989元,及自民國99
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99%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99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
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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