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56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鍾國偉即鍾國泰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鍾國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鍾國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四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鍾國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叁拾肆元。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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