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第八月台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9,825
元,應徵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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