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8年度,62號
CHDV,98,司執消債清,62,201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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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綺蓉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劉祈明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債 權 人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林玉惠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 憑。經查,依據債務人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及民國(下同)98年10月1 日民事陳報狀所示,其財產僅有 保險、存款新台幣3,277 元及車牌號碼322-BUX 號普通重型 機車一部。而債務人雖有投保保險,惟該保單之解約金業經 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17 條規定以其債權為抵銷,此有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99年2 月4 日陳報狀在卷可稽;復參以債務人所有 之上開機車出廠日期為96年2 月,距今已逾3 年,依行政院 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 定,機車之耐用年數為3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 分之536 ,足見該機車應無多少殘值。另依卷內債務人戶籍 謄本所示,債務人現無配偶,故可知債務人並無何民法第 1030條之1 規定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存在。據上,參 酌債務人財產狀況及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 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甚明,若繼續進行清算程 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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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