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賈紹進代 理 人 張仕融債 權 人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代 理 人 官小琪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許紜蓁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二、查債務人賈紹進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附 卷足憑。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清算財團呈報狀、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及本院向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函調 之車籍查詢表所示,債務人之財產僅餘汽車乙輛(車牌號碼 :PQ-5936、排氣量:1335cc、出廠年份:1985年),而該車 出廠迄今已25年,顯然超過一般車輛之使用折舊年限,縱經 變價,應已無何殘餘價值。又依卷附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所示 ,債務人現無配偶,而其與原配偶巴燕玉早於民國87年間即 已離婚,是縱認兩者間於離婚時有剩餘財產差額之存在,惟 此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亦因已逾時效不行使而消滅。據上, 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 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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