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31號
CHDM,99,訴,131,20100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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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陳國偉律師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黃柏霖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2 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 ,認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 月 1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自99年4 月18日延長羈押1 次在案。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將於99年6 月17日期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 續存在,應自99年6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周淡怡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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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