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486號
CHDM,99,易,486,201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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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4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丑○○
      丙○○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0
23及3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之機車鑰匙貳支均沒收之。丑○○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機車鑰匙貳支均沒收之。
丙○○犯如附表二編號3 至4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3 至4所 示之刑;又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編號B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之。 事 實
一、己○○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2 5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1 案),又因施用第二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931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下稱第2 案),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下稱第3 案),上開第1 、2 案件 復經本院裁定各減刑為5 月及1 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並與第3 案接續執行至民國98年5 月26日縮短刑期執行 完畢。丑○○前於93年間因施用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93年度訴字第127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9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因其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43號駁回上訴而確定 (下稱第4 案),又因施用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729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月4 月 、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而確定(下稱第5 案),第5 案件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90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 8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並與第4 案件接續執行 至97年2 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丙○○前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178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於98年5 月27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己○○丑○○丙○○ 3 人均未知警惕,由己○○1 人或己○○丑○○2 人或己 ○○、丑○○丙○○3 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己○○仍不知悔改,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見寅○所有之已報



廢之曳引車之車頭外殼放置在附表一所示之空地上,且無人 看管,竟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遂委由不具竊盜犯意 之賴瑞亭(涉犯竊盜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聘請不知情之 莊鎮宇駕駛車牌號碼146-QT之吊車,將前開曳引車之車頭外 殼吊至前開吊車之貨物架上,得手後欲離去之際,適寅○發 現上情報警處理,並向莊鎮宇表達其始為該車頭外殼之所有 人,莊鎮宇乃復將該車頭外殼自前開吊車之貨物架上卸下, 員警據報趕赴現場處理並當場將己○○逮捕,並在附近便利 商店門口之己○○所停放機車置物箱內扣得水果刀2 支。㈡、己○○丑○○2 人復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謀議先由己○○自備鑰匙,而丑○○ 負責在旁把風方式,竊取機車及機車內之財物,故2 人於附 表二編號1 所示之時地,由己○○持其所有之機車鑰匙2支 (下稱為編號A 、B 之機車鑰匙各1 支),下手行竊附表二 編號1 所示之車主辛○○所有之普通重型機車1 部,適為辛 ○○發現,己○○丑○○隨即逃離現場而竊盜未遂,並將 作案用之編號A 之鑰匙1 支遺留現場,經辛○○報警處理, 員警循線而查獲,並扣得上開編號A 之機車鑰匙1 支。2 人 又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時地,由己○○持其所有之編號B機 車之鑰匙1 支,竊取附表二編號2 所示甲○○所使用之普通 重型機車1 部,得手後供渠等代步之用。
㈢、己○○復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二 編號5 到編號9 所示之時地,持上開編號B 之機車鑰匙1 支 (惟附表編號9 所示機車之電門上仍插有鑰匙),先後竊得 如附表二編號5 至編號9 所示之子○○、乙○○、癸○○、 戊○○及庚○○等人所使用之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供渠使 用。
㈣、己○○丑○○丙○○3 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謀議一起尋找行竊目標,再由 己○○持自備鑰匙竊取機車,而其餘則在旁把風,故結夥三 人先後於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之時地,由己○○持上開編 號B 之機車鑰匙1 支,分別竊取如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之 丁○○及壬○○等人所使用之普通重型機車得逞。三、丙○○明知己○○於附表二編號7 所示時地所竊得之機車, 係屬贓物,竟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在己○○將該車車牌號 碼276-CFQ 號車牌拔取再懸掛MP3-573 號車牌後,於99年3 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前某時,要求己○○將前開機車交付予 伊代步使用。嗣由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先後於99年3 月 31日中午12時、同日下午2 時及同年4 月1 日上午10時20分 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分別將



己○○丑○○丙○○3 人拘提到案,並自己○○處扣得 行竊用編號B 之機車鑰匙1 支,另自丑○○處扣得附表二編 號9 所示之機車、該機車之腳踏板及機車置物箱內之安全帽 1 頂與輕便雨衣1 件等物(均已發還前開機車所有人庚○○ ),始悉上情。
四、案經寅○、甲○○、子○○、乙○○、癸○○、戊○○及庚 ○○等人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後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證所有證據,檢察官及被告等 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書證 、物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 之情形,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證所有證據,亦均認 為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事實,訊據被告己○○丑○○丙○○等人於本院審 理中均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寅○、甲○○、子○○ 、乙○○、癸○○、戊○○、庚○○與被害人辛○○、丁○ ○、壬○○與證人莊鎮宇於警詢中證述內容及證人賴瑞亭於 偵查中證述情節均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6 紙、彰化縣 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7 紙、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 面1 張、機車失竊基本資料8 紙、現場蒐證照片10張、監視 器錄影翻拍照片19張及扣案之機車鑰匙2 支(編號A 、B 機 車鑰匙各1 支)與在丑○○住處扣得附表二編號9 之機車乙 部、被害之安全帽1 頂與輕便雨衣1 件在卷可佐,足徵被告 3 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所述,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己○○丑○○丙○○等人上開竊盜犯行 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再按刑法上竊盜罪既遂未遂區分之標準,係採權力支配說, 即行為人將竊盜之客體,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者為既遂, 若著手於竊盜,而尚未脫離他人之持有,或未移入一己實力 支配之下者,則為未遂(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256號判 決參照)。本件被告己○○丑○○於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 時地,己○○等僅發動被害人之機車,尚未駛離現場,並未 完全破壞被害人之持有狀態,未達竊盜既遂程度,公訴人認 被告2 人竊盜既遂,容有誤會,而此部分業經公訴人當庭更 正,先行敘明。
㈠、核被告己○○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 、5 至9 所示部分, 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附表二編號1部 分,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之竊盜未遂罪;附表



二編號3 、4 所示之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結夥竊盜罪。
㈡、核被告丑○○如附表二編號1 部分,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之竊盜未遂罪;附表二編號2 所示部分,均係犯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 之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結夥竊盜罪。㈢、核被告丙○○如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之部分,均係犯刑法 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結夥竊盜罪;就事實欄三所示之部 分,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㈣、關於附表二編號1 部分,被告己○○丑○○2 人雖已著手 於竊盜犯行之實施,惟尚未取得財物,為未遂犯,依同法第 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己○○丑○○就附表二 編號1 、2 部分,與丑○○丙○○等三人結夥為附表二編 號3 、4 部分之竊盜行為,彼此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 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己○○就上開10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丑○○就上開4 罪間,犯 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被告丙○○就上開3 罪間 ,犯意互異,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又被告3 人有上開事 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可稽,則渠等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案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構成累犯,均應依法加 重其刑(被告己○○丑○○如附表二編號1 部分依法先加 後減)。爰審酌被告己○○年輕力壯,不思循自食其力,竟 分別一人或與丑○○丙○○共同或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行 為均足以危害社會治安並生損害於被害人之財產權,行為殊 值非難,惟手段尚屬平和,犯罪所得尚非甚鉅,及附表一、 附表二編號1 、2 、3 、5 、6 及9 部分失竊物品已由被害 人領回,暨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完全坦承犯行,均尚知悔 悟之犯罪後態度及己○○於本件竊盜案件處於主導地位等一 切情狀,各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四、扣案之編號A 、B 之機車鑰匙各1 支,係被告己○○所有, 並供渠等犯附表二所示竊盜犯行等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己○ ○供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沒 收。至扣案之水果刀2 支雖係被告己○○所有,惟並非供 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非違禁物,爰不另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第349 條第1項 、第25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項 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蕭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行為方式 │竊取財物 │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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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3 月19│彰化縣大村鄉大│寅○ │己○○委由不知情之賴瑞│曳引車之車頭│己○○竊盜,累│
│日下午2 時│橋村中山路3 段│ │亭聘請不知情之莊鎮宇駕│外殼 │犯,處有期徒刑│
│38分 │2 巷口旁空地 │ │駛車牌號碼146 -QT之吊│ │肆月。 │
│ │ │ │車吊取寅○所有而放置左│ │ │
│ │ │ │示地點之曳引車之車頭外│ │ │
│ │ │ │殼,得手後欲搬離現場時│ │ │
│ │ │ │,遭寅○發現而查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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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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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 │行為人 │竊取財物 │ 主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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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3月26 │彰化縣員林鎮員│辛○○ │己○○、賴│未遂(YHG │己○○共同竊盜,未遂│
│ │日凌晨3時 │水路二段462巷 │ │永壽 │-372號普通重│,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 │許 │34號前 │ │ │型機車) │月,扣案之機車鑰匙共│
│ │ │ │ │ │ │貳支均沒收之。 │
│ │ │ │ │ │ │丑○○共同竊盜,未遂│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 │ │ │ │ │ │月,扣案之機車鑰匙共│
│ │ │ │ │ │ │貳支均沒收之。 │
├──┼─────┼───────┼────┼─────┼──────┼──────────┤
│ 2 │99年3月26 │彰化縣員林鎮正│甲○○是│己○○、賴│KPS-402號普 │己○○共同竊盜,累犯│
│ │日凌晨3時 │興街327號前 │使用人,│永壽 │通重型機車 │,處有期徒刑肆月,扣│
│ │許 │ │而車主是│ │(市值1 萬元│案之編號B 之機車鑰匙│
│ │ │ │陳韻如 │ │) │壹支沒收。 │
│ │ │ │(有告訴│ │ │丑○○共同竊盜,累犯│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扣│
│ │ │ │ │ │ │案之編號B 之機車鑰匙│
│ │ │ │ │ │ │壹支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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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3月26 │彰化縣員林鎮林│丁○○ │己○○、賴│FR6-173號普 │己○○共同結夥三人以│
│ │日凌晨3時 │森路124 號前,│ │永壽、呂玠│通重型機車 │上竊盜,累犯,處有期│
│ │30分許 │由己○○持機車│ │諭 │(市值2 萬元│徒刑捌月。扣案之編號│
│ │ │鑰匙竊車右示之│ │ │) │B 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 │ │機車,得手後供│ │ │ │之。 │
│ │ │丑○○騎乘使用│ │ │ │丑○○共同結夥三人以│
│ │ │。 │ │ │ │上竊盜,累犯,處有期│
│ │ │ │ │ │ │徒刑柒月,扣案之編號│
│ │ │ │ │ │ │B 之機車鑰匙沒收之。│




│ │ │ │ │ │ │丙○○共同結夥三人以│
│ │ │ │ │ │ │上竊盜,累犯,處有期│
│ │ │ │ │ │ │徒刑柒月,扣案之編號│
│ │ │ │ │ │ │B 機車鑰匙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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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9年3月26 │彰化縣員林鎮永│壬○○是│己○○、賴│YKA-066號普 │己○○共同結夥三人以│
│ │日凌晨4時 │安街131號前, │使用人,│永壽、呂玠│通重型機車 │上竊盜,累犯,處有期│
│ │10分許 │由己○○持機車│車主是陳│諭 │(市價1 萬元│徒刑捌月。扣案之編號│
│ │ │鑰匙竊車右示之│正晧 │ │) │B 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 │ │機車,得手後供│ │ │ │之。 │
│ │ │丑○○騎乘使用│ │ │ │丑○○共同結夥三人以│
│ │ │ │ │ │ │上竊盜,累犯,處有期│
│ │ │ │ │ │ │徒刑柒月,扣案之編號│
│ │ │ │ │ │ │B之機車鑰匙沒收之。 │
│ │ │ │ │ │ │丙○○共同結夥三人以│
│ │ │ │ │ │ │上竊盜,累犯,處有期│
│ │ │ │ │ │ │徒刑柒月,扣案之編號│
│ │ │ │ │ │ │之B 機車鑰匙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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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9年3月26 │彰化縣員林鎮林│子○○是│己○○ │GWM-212號普 │己○○竊盜,累犯,處│
│ │日凌晨5時 │森路420號前 │使用人,│ │通重型機車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
│ │30分許 │ │車主是劉│ │(市值1 萬元│編號B 之機車鑰匙壹支│
│ │ │ │煥章( 有│ │) │沒收。 │
│ │ │ │告訴)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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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9年3月26 │彰化縣員林鎮四│乙○○是│己○○ │IWC-581號普 │己○○竊盜,累犯,處│
│ │日凌晨5時 │維街52號前 │使用人,│ │通重型機車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
│ │45分許 │ │車主是吳│ │(市值10000 │編號B 之機車鑰匙壹支│
│ │ │ │冠霖( 有│ │元) │沒收。 │
│ │ │ │告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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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9年3月26 │彰化縣員林鎮莒│癸○○ │己○○ │276-CFQ號普 │己○○竊盜,累犯,處│
│ │日晚間8時 │光路旁「台鳳夜│(有告訴)│ │通重型機車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
│ │30分許 │市」附近 │ │ │ │編號B 之機車鑰匙壹支│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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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9年3月27 │彰化縣員林鎮靜│戊○○是│己○○ │KYZ-677號普 │己○○竊盜,累犯,處│
│ │日晚間8時 │修路44-3號前 │使用人,│ │通重型機車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




│ │許 │ │車主是鄭│ │(市價1 萬 │編號B 之機車鑰匙壹支│
│ │ │ │珠敏( 有│ │5000元) │沒收。 │
│ │ │ │告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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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9年3月29 │彰化縣員林鎮林│車主陳佳│己○○ │G3G-667號普 │己○○竊盜,累犯,處│
│ │日上午10時│森路259號前 │芬( 有告│ │通重型機車 │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
│ │30分許 │ │訴) │ │(市值4 萬 │編號B 之機車鑰匙壹支│
│ │ │ │ │ │5000元)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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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