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405號
CHDM,99,易,405,2010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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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NGUYE.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9年度偵字第3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甲○○(NGUYEN QUANG CHI;越南國籍人)前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3 千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 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此有送 達證書、拘提報告各1 紙在卷可憑。另本院亦通知具保人乙 ○○帶同被告遵期於99年5 月21日上午10時許、99年5 月28 日上午9 時30分至本院接受訊問,亦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 稽,惟屆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院接受訊問,經本院於99 年6 月21日以電話聯絡具保人乙○○後,具保人乙○○向本 院表示被告因本案業已經逃逸等情,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1 份附卷可參,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 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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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