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573號
聲 明 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子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
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潘成堂、潘鳳琴、潘琴花、潘琴漂、潘琴枝、潘寬成之最新
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本件即為被繼承
人之其他子女)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具名已知悉
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事由並提
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