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475號
聲 明 人 丙○○
乙○○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之祖父母陳朝慶、陳蘇勸是否生存,並提出其
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
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
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