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163號
PTDV,99,司拍,163,201006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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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2年7 月27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劉屏國向聲請人(法人 合併前為保證責任屏東縣屏東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借款之擔 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 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2年7 月27日至民國112 年7 月27日止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劉屏國於民國92年7 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3 00,000元、②2,65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92年7 月29日起至民國104 年7 月29日止、②民國92年7 月29日起 至民國110 年7 月29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 9 年2 月28日起,債務人劉屏國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本 金2,525,564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 各一件及借據影本、繳款明細表各二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 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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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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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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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屏東 │萬年│ │865-1 │建│0 │0 │7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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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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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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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440 │屏東市○○街15│萬年段865-1地 │鋼筋混凝土│1樓31.29、2樓39.08、3 │屋頂突出物│全部│ │
│ │ │6號 │號 │造、四層樓│樓39.08、4樓39.08、騎 │面積9.16 │ │ │
│ │ │ │ │房 │樓8.71合計157.2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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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