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99年度,1號
PTDV,99,勞執,1,2010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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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炘慧 
聲 請 人 林茄諭 
相 對 人 丹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對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請求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屏東縣政府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林炘慧預告期工資及特休假工資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元、資遣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玖元、及九十八年度五一勞動節一日薪資新臺幣陸佰貳拾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屏東縣政府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林茄諭預告期工資及特休假工資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元、資遣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壹拾肆元、及九十八年度五一勞動節一日薪資新臺幣陸佰貳拾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 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 裁判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一、調解或仲裁內容,係 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二、調解或仲裁內容, 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三、依其他 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四、違反本法調解、仲裁之規定者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經屏東縣政府勞資爭 議調解會議於民國99年5 月1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如調解結果之金額,詎相對人給付期99年5 月22日屆 至仍不給付,爰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99年5 月20日 屏府勞資字第0990123641號函(檢送屏東縣政府99年5 月18 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 案除調解結果中加班費部分因內容不明確不適於強制執行應 予駁回外,其餘調解結果部分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 情形,惟相對人屆期仍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



本院裁定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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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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