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
年度偵字第386 、1245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動物用藥物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又犯動物用藥物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甲○○、劉景祥及吳家彰(以上2 人均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均明知專供預防、診斷、治療動物疾病之血清、預防劑、診 斷劑及其他具有生物藥品效能之藥品,為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3 條第1 款所規定之動物用藥品,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 製造,否則即屬該法所定動物用偽藥,竟自民國94年年底起 至97年12月24日止,共同基於製造動物用偽藥之犯意聯絡, 在甲○○承租位於屏東縣內埔鄉○○路51之12號鐵皮屋,由 劉景祥與吳家彰至屏東縣麟洛鄉金龍屠宰場裝取豬血後,先 將豬血靜置沉澱,由劉景祥、吳家彰或甲○○採集上層清澈 液體後,再由甲○○進行後續之作業,如以加入抗生素等之 方式,製造預防豬口蹄疫、假性狂犬病、豬生殖與呼吸道綜 合症及傳染性胃腸炎之血清;甲○○復自94年年底起至97年 12月24日止,獨自基於製造動物用偽藥之犯意,在上述鐵皮 屋,以培養基分離豬隻糞便細菌,大量繁殖細菌並加入微量 福馬林之方式,製造具有生物藥品效能之沙門氏桿菌與大腸 桿菌菌液。
二、甲○○另意圖營利,基於販賣動物用偽藥之犯意,以每瓶血 清新臺幣(下同)500 元至700 元不等與每公撮菌液10元至 15元不等之代價,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經由統一速達黑貓 宅急便寄送之方式,將上述血清與菌液販賣給附表所示之人 。嗣於97年12月24日10時5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執行搜索, 扣得動物用偽藥計有:動物用血清(480c.c. )378 瓶、大 腸桿菌(有良)3 盒、溶化血清1 瓶、SAL 自家疫苗3 瓶、 HEC –CLO (黃色)55瓶、HEC –CLO (白色)12瓶、SAL –沙門氏菌16瓶、胎牛血清1 瓶、豬血清2 瓶、血清成品(
500c.c. )76瓶、血清成品(480c.c. )1 瓶、血清成品( 豬,500c.c. )112 瓶、血清成品(豬,480c.c. )217 瓶 及採樣品1 盒;甲○○所有供製造動物用偽藥有關之器材、 或雖非器材但供其製造動物用偽藥之用者計有:抗生素4 包 、盛大黴素1 包、藥品封塑膜1 袋、三角錐瓶3 只、玻璃量 筒2 只、福馬林18瓶、真空抽氣馬達1 台、培養基18瓶、瓶 塞1 袋、臨床豬病學1 本、豬病學1 本、磅秤1 台、水浴槽 2 台、藥物敏感單2 份、噴燈瓦斯1 瓶、培養皿93盒、採樣 工具1 箱、大三角瓶8 只、裝豬血用桶子5 個、試管115 支 、培養三角瓶12支、培養盤24個、滅菌籠1 組、封蓋機1支 、玻璃瓶9 支、鋁蓋1 包、橡膠蓋1 袋、試管架1 個、 BDDifco supplementvx1 盒、BBLTM VCNT Inhibitor 1盒、 振盪器1 個、攪拌器1 台、裝豬血鐵鍋2 個、滅菌器1 台、 烘箱1 台、鼠籠2 個、豬病室通訊錄2 張、雲林縣家畜疾病 防治所信封1 張、景陽製瓶公司送貨通知單及發票4 張、便 條紙1 張、吉祥動物醫院等連絡電話明細表6 張、舒肉筋新 包裝盒32個等物;甲○○所有供販賣動物用偽藥之物計有: 宅急便會計聯單與費用收據發票多張、郵局電腦代收票據存 款單6 張、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摺2 本、華南銀行存摺1 本 等,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 見後,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 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此外並有 證人劉景祥、吳家彰、王文村、許聖仲、陳宗萍、陳秋遠、 廖錦松及黃頂成於偵查中證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 疫檢疫局98年3 月9 日防檢一字第0981472313號函、98年3 月27日防檢一字第0981472016號函及98年6 月1 日防檢一字 第0981472761號函、被告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之通 聯分析彙整表、統一速達黑貓宅急便會計聯單及彙整表、被 告所使用之華南商業銀行內埔分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與存摺 影本與第一銀行屏東分行帳戶存摺影本、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數位輸出現場照片等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 條第1 款明文規定:「本法所稱動 物用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製劑及成藥。一、 專供預防、診斷、治療動物疾病之血清、預防劑、診斷劑及 其他具有生物藥品效能之藥品。」,本案於屏東縣內埔鄉老 埤鐵皮屋農舍(內埔鄉○○段第430 號地號)查獲被告製造 之血清等物品,經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檢 驗後,認其中動物用血清(480c.c. )378 瓶、大腸桿菌( 有良)3 盒、SAL 自家疫苗3 瓶、HEC –CLO (黃色)55瓶 、血清成品(500c.c. )76瓶、血清成品(豬,500c.c. ) 112 瓶、血清成品(豬,480c.c. )217 瓶等均為動物用偽 藥,有該局上開98年6 月1 日防檢一字第0981472761號函可 資佐證,另扣案其他血清或菌液(即仍於上開農舍扣得之溶 化血清1 瓶、HEC –CLO (白色)12瓶、SAL –沙門氏菌16 瓶、胎牛血清1 瓶、豬血清2 瓶、血清成品(480c.c. )1 瓶,及於屏東縣內埔鄉○○村○○路25號扣得之採樣品1 盒 等),雖未經檢驗,但既均屬被告以採集、沈澱等方法所製 造欲供作為製造預防豬口蹄疫、假性狂犬病、豬生殖與呼吸 道綜合症及傳染性胃腸炎之血清,或具有生物藥品效能之沙 門氏桿菌與大腸桿菌菌液,顯亦屬動物用偽藥。核被告就事 實欄一之所為,係犯動物用藥物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 製造偽藥罪,被告與劉景祥及吳家彰就製造預防豬口蹄疫、 假性狂犬病、豬生殖與呼吸道綜合症及傳染性胃腸炎之血清 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部分應論以為共同正犯 。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為,則係犯動物用藥物管理法第三十五 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 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 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 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 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 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 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 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 (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95年度臺上字第4536號 、95年度臺上字第4686號、95年度臺上字第5315判決意旨參 照)。被告所為多次製造動物用偽藥(血清及菌液)之犯罪 ,本質上具有反覆實施之性質,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亦認 為符合一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及被 告多次販賣動物用偽藥之犯罪亦復如此,各僅得認係一罪。 惟被告製造與販賣動物用偽藥之行為,則犯意各別、行為不
同,應予分論並罰。另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中製造與販賣偽藥 之刑責規定,雖曾於97年12月3 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自97 年12月5 日生效施行,惟被告最後製造與販賣之集合行為均 已跨越97年12月5 日,自無行為後法律變更適用之可言(最 高法院28年上字第733 號判例意旨、66年度第2 次刑庭庭推 總會決議(2) 意旨參照),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附予 述明。爰審酌被告明知專供預防、診斷、治療動物疾病之血 清、預防劑、診斷劑及其他具有生物藥品效能之藥品,為動 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 條第1 款所規定之動物用藥品,未經主 管機關核准不得製造、販賣,卻仍率予製造、販賣,所為助 長動物用偽藥流通,危害食品衛生安全,衝擊民生經濟,並 影響國民健康及食用豬肉品之信心,所生危害非淺,惟念被 告素行尚佳,犯後並自始坦承犯行,深表悔意,態度良好, 暨其製造與販賣次數、數量、所獲利益、犯罪動機、手段、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又被告之前 並無任何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本案應係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並配合及協 助偵審調查,深具悔意,足見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就被告前開應執行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惟被告 製造、販賣動物用偽藥有相當數量或次數,因其行為害及國 人食用動物產製品之安全,導致人心惶惶,對社會所生危害 非輕,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為使被告戒慎自我行為,並修 復被告對法秩序造成之破壞,爰並命被告應向國庫支付6 萬 元,以資警惕。
四、附表二所示之物,如上所述均係動物用偽藥,自應依動物用 藥品管理法第43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 附表三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係供被告製造動物用偽藥 之器材,或雖非器材但係供被告製造動物用偽藥之用,自應 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3條第1 項或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沒收。附表四所示之物,則均係被告所有, 供被告販賣動物用偽藥之用,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沒收。至於被告於97年12月23日雖曾交寄採 樣品1 盒欲寄予黃頂成(黃正吉養豬場),但於統一速達宅 急便即遭查扣未寄出,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並未就販賣偽藥 未遂行為加以處罰,被告該次尚不構成犯罪,惟販賣動物用 偽藥為實質上一罪,故本院就此不另為無罪諭知,附此述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2 項、第35條第1 項、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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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買家 │時間 │販賣方式 │購買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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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文村 │96年初起至97年12月止(│以統一速達│血清與菌液 │
│ │ │被告最後1 次寄出時間為│宅急便寄送│ │
│ │ │97年12月1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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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許聖仲 │97年2月、4月 │以統一速達│菌液 │
│ │ │ │宅急便寄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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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宗萍 │96年底及97年 │以統一速達│血清與菌液 │
│ │ │2、3、4月 │宅急便寄送│ │
├──┼──────┼───────────┼─────┼───────┤
│ 4 │陳秋遠 │97年2 、4 、8 及12月(│以統一速達│血清 │
│ │ │被告最後1 次寄出時間為│宅急便寄送│ │
│ │ │97年12月9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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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廖錦松(松美│97年2 月起至12月止(被│以統一速達│菌液 │
│ │養豬場) │告最後1 次寄出時間為97│宅急便寄送│ │
│ │ │年12月9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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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黃頂成(黃正│97年3 月起至12月止(被│以統一速達│菌液 │
│ │吉養豬場) │告最後1 次於97年12月9 │宅急便寄送│ │
│ │ │日寄出,至於97年12月23│ │ │
│ │ │日被告雖曾交寄,但該次│ │ │
│ │ │統一速達宅急便尚未寄出│ │ │
│ │ │即遭警查扣。) │ │ │
├──┼──────┼───────────┼─────┼───────┤
│ 7 │徐明德 │97年3月 │以統一速達│菌液 │
│ │ │ │宅急便寄送│ │
├──┼──────┼───────────┼─────┼───────┤
│ 8 │黃秋貴(黃秋│96年底至97年11月 │以統一速達│菌液 │
│ │貴養豬場) │ │宅急便寄送│ │
├──┼──────┼───────────┼─────┼───────┤
│ 9 │集美農牧場 │96年間起至97年12月(被│以統一速達│菌液 │
│ │ │告最後1 次寄出時間為97│宅急便寄送│ │
│ │ │年12月9 日) │ │ │
└──┴──────┴───────────┴─────┴───────┘
附表二、扣案依法應沒收銷燬之動物用偽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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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物用血清378 瓶、大腸桿菌(有良)3 盒、溶化血清1 瓶、SAL 自家疫苗3 │
│ 瓶、HEC –CLO (黃色)55瓶、HEC –CLO (白色)12瓶、SAL –沙門氏菌16 │
│ 瓶、胎牛血清1 瓶、豬血清2 瓶、血清成品(500c.c. )76瓶、血清成品(480│
│ c. c. )1 瓶、血清成品(豬,500c.c. )112 瓶、血清成品(豬,480c.c.│
│ )217 瓶及採樣品1 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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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被告所有與本案製造動物用偽藥有關之器材等應予沒收 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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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生素4 包、盛大黴素1 包、藥品封塑膜1 袋、三角錐瓶3 只、玻璃量筒2 只、│
│福馬林18瓶、真空抽氣馬達1 台、培養基18瓶、瓶塞1 袋、臨床豬病學1 本、豬│
│病學1 本、磅秤1台 、水浴槽2 台、藥物敏感單2 份、噴燈瓦斯1 瓶、培養皿93│
│盒、採樣工具1 箱、大三角瓶8 只、裝豬血用桶子5 個、試管115 支、培養三角│
│瓶12支、培養盤24個、滅菌籠1 組、封蓋機1 支、玻璃瓶9支、鋁蓋1 包、橡膠 │
│蓋1 袋、試管架1 個、BDDifco supplementvx1 盒、BBLTM VCNT Inhibitor 1 │
│盒、振盪器1個 、攪拌器1 台、裝豬血鐵鍋2 個、滅菌器1 台、烘箱1 台、鼠籠│
│2 個、豬病室通訊錄2 張、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信封1 張、景陽製瓶公司送貨│
│通知單及發票4 張、便條紙1 張、吉祥動物醫院等連絡電話明細表6 張、舒肉筋│
│新包裝盒32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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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被告所有與本案販賣動物用偽藥有關應予沒收之物: ┌───────────────────────────────────┐
│宅急便會計聯單與費用收據發票多張、郵局電腦代收票據存款單6 張、第一銀行│
│活期儲蓄存摺2 本、華南銀行存摺1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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