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LE VA.
被 告 甲○○NGUYE.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LE VAN TRUONG )、甲○○(NGUYEN CONG CHUNG)二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紀錄
法 官 涂裕洪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