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
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
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黃建榮
法官 盧怡秀
法官 莊珮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高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年 五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