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3號
ILDV,99,重訴,13,201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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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首都塗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北宜塗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十三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應由第三人王麗玲即邑新塗裝實業社承當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與被告間之求償債務事件業經鈞院受理 ,惟訴訟進行中,原告因資力等因素,將其對被告有關本件 訴訟之債權讓與第三人王麗玲即邑新塗裝實業社,並以存證 信函將債權讓與之情事通知被告,已生債權讓與之效力,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規定,聲請由第三人承當訴訟。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 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 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嗣於訴訟進行中,將其有關 本件訴訟之債權讓與第三人王麗玲即邑新塗裝實業社,並以 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第三人王麗玲即邑新塗裝實業社則出具 委任狀,為同意承擔訴訟之表示,此有存證信函、郵件收件 回執及委任狀在卷可參,堪信為真。被告對此具狀質疑債權 讓與之真實性,反對由第三人承當訴訟,惟其指摘尚無證據 可資證明,是原告聲請本院裁定准許由第三人承當本件訴訟 ,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 項規定相合,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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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都塗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宜塗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