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10號
ILDV,99,補,110,201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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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勝昌製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經核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78,628,000元,應繳裁判費1,497,4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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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昌製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