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675號
ILDV,99,司促,3675,20100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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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675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甲○○
      丁○○原名林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叁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甲○○
   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3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4420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乙○○於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51360元未還,雖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甲○○、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3675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林│0000000   │0000000   │年息1.6%   │
│  │51360 │致緯,羅阿├──────┼──────┼───────┤
│  │元  │鳳(原名:│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   │林丁○○)│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林│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1360 │致緯,羅阿│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鳳(原名:│      │      │百分之十,逾期│
│  │   │林丁○○)│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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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