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丙○○
己○○
戊○○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竹糧國際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一、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394,064元(占用系爭土地面積497.88平方公尺×系爭土
地公告現值2,8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另應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