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09號
ILDV,98,訴,209,2010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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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丙○○
      己○○
      戊○○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竹糧國際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一、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394,064元(占用系爭土地面積497.88平方公尺×系爭土
  地公告現值2,8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另應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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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糧國際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