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 告 臺北縣淡水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代理人 陳力揚律師複代理人 戊○○被 告 乙○○即己○○之繼. 丙○○即己○○之繼. 甲○○即己○○之繼.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丁○○兼己○○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民事訴之聲明更正㈠狀未經合法送達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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