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46號
SLDV,99,重訴,46,201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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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   告 臺北縣淡水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陳力揚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即己○○之繼.
      丙○○即己○○之繼.
      甲○○即己○○之繼.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丁○○兼己○○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民事訴之聲明更正㈠狀未經合法送達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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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